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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规则

2021-05-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是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健合(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合公司”)联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发起设立的专项基金。为规范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致力于救助贫困家庭的重症母婴,包括母亲和孩子。本基金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英文名为:“BIOSTIME CHINA FOUNDATION FOR MOTHER & CHILD ”。

基金logo:

http://www.babycarefund.org/UploadFile/201404221104368821.png
 

第三条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鼓励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和参与活动,共同促进人道公益事业发展。

第四条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的原则,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资金来源

(一)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款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均计入该基金。

第七条 基金用途

(一)用于为家庭贫困且身患重症的母亲(孕期及孩子3岁以下的育儿期)与儿童(0岁至14岁)提供医疗救助;

(二)用于资助开展母婴救助专项宣传和筹资活动;

(三)用于资助母婴疾病及健康方面的学术交流和研究;

(四)用于资助编辑出版创建相关母婴类健康教育读本或网站;

(五)用于资助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活动等。

第八条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接收的所有捐款,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结余部分可用于资助其他符合基金救助条件的申请人。

第十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捐赠人及社会公众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本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管委会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健合公司共同派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管委会决议,处理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管理规则、管委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

(二)审定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对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的管理活动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审定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确定资助项目和对象;

(四)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决定管委会及办公室的组成人员;

(六)决定关于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表决权;

(二)参加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对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运作有建议权;

(四)监督、指导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办公室的工作;

(五)其他依据本规则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管委会工作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在主任因故不能履职时经主任授权代行主任职责;

(二)管委会每年度召开2次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如有特别需要,管委会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管委会临时会议或书面材料会签会议,临时会议可采取微信会议、电话会议等远程会议的方式。管委会会议召开前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前5天发出书面通知;

(三)管委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授权其代表参加,并说明代表是否具有表决权;如授权代表无表决权的,授权人可书面表达其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四)在符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管委会决议须经过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生效。以书面材料会签形式形成的会议决议,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签署通过即为有效;

(五)管委会会议应制作书面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会议纪要,并由参会委员或其授权代表审阅后签名。远程会议形成的纪要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后发邮件经各位委员确认。

第十六条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应使用带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其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为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对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行使指导和监管权,以确保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分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独立科目,统一管理,不得挪用、占用。

    第二十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除与捐赠方有特殊约定的情形外,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的年度项目管理成本不超过年度受捐总额的10%。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按照基金宗旨和捐赠人意向开展资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有符合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用途的资助均应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资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

(二)合理资助的原则。根据申请人和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三)审慎检查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四)一次性资助原则。原则上申请救助的每位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二十四条 基金救助对象

(一)家庭贫困身患重症的母亲,包括孕期至孩子3岁以下的育儿期;

(二)家庭贫困身患重症的0岁至14岁的儿童。

第二十五条 资助标准

原则上每例患者资助金额为人民币5千至2万元。如遇特殊病例,经基金办公室讨论商议后报管委会批准确认,单例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六条 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在完全理解《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申请须知》前提下,填写《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资助申请表》(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中国红基会或爱心定点医院向获得资助资格的患者寄发《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资助告知书》(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申请人按照资助告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交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资助流程

   (一)个案资助流程

1.符合本基金救助对象条件的,可由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等向基金办公室提出救助申请;

2.接到救助申请后,基金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基金资助标准提出建议,提交管委会决定;

3.根据管委会审批的资助方案,由中国红基会按照资助确认函从专项基金账户向被救助对象账户拨付救助资金。

(二)通过爱心定点医院资助流程

1.由定点医院按照“救急、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向患者寄发《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资助告知书》并按照基金资助标准,以抵扣等额住院费、医药费等形式开展救助。

2.定点医院完成资助后,将救助名单、救助金额以及经审核的救助患者申请资料加盖公章后报基金办公室备查。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的名称、资助范围、终止和撤销等重大变更由管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红基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且一年内未发生募捐或三年内未发生资助活动的;

(四)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条 发生基金终止情形的,应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报批。

第三十一条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中国红基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可用于中国红基会和本基金认可的宗旨相近的其他公益组织或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中国红基会存档。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民政部指定信息公开平台以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本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实行公开资助,制作并保存相应的文字(含影像)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合生元母婴救助基金管委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于2019年第3次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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