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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规则

2007-08-30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行者基金管理规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行者基金”是以普及健走知识,推广健走方式,组织大型公益健走活动;培养民众健康的生活方式,帮助亚健康人群通过健走等健身运动增强体质;让健康的人带动更多人走进健康,让更多的人在获得健康的快乐中奉献爱心,打造“爱的行走”公益品牌,真心关爱群众的身心健康,推动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的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条

行者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者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使用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接受社会爱心人士、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2.组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捐款;

3.基金增值收益;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1.建立普及科学健康知识讲座论坛,资助推广健走锻炼方法;

2.通过组织开展各类公益健身活动,帮助亚健康人群增强体质;

3.资助有创新、有影响、有意义的个人或团体等健走爱心活动;

4.开展专项宣传和筹资活动,为常见职业疾病人群等提供运动健康服务;

5.资助运动健康学术课题研究和基地建设;

6.研究和推广适应于民众健身的服务项目;

7.关爱社区中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境况;

8.开展户外、健身运动及应急救护技能培训;

9.经基金管委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宗旨的公益项目。

第六条

行者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基会将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国内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行者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该基金。

第八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人群,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使用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行者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者。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中国红基会为本基金的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对基金行使监管权,以确保筹资和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管理委员会为本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决策。

第十一条

行者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增值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行者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本基金不做任何高风险投资。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三条 符合基金资助范畴的项目,由申请资助机构和个人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报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红基会秘书处审批。

第十四条 资助原则

1.量入为出: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资助名额;

2.合理资助:根据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审慎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第十五条 批准资助后,受资助的个人和单位均应当与中国红基会就资助事项签订书面文件,约定资助资金的用途,约定成果的归属和使用。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资助事项和资助金额将公布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行者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中国红基会实行公开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委会

第十九条 “行者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基金的决策机构,由中国红基会和基金发起方共同派员组成,负责基金的预决算审核、重大资助项目的审批、基金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等重大事项。管委会所做各项决议均需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红基会宗旨及章程为前提,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条 管委会组织架构

1.管委会由5-7人组成,设管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3-4名。

2.因各种原因导致管委会成员辞任、离任或不能继续相应工作,应由选任该成员的一方选定接任者。委派委员及委员任期内更换委派的委员(包括主任)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合作方。

3.管委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

1.管委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决策议题提交管委会会议审议。如有需决议的紧急事项,由管委会主任或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例行会议及临时会议均需全体管委会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方能召开。

2.管委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及简单多数原则。管委会成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向管委会提交该委员的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1)专项基金的解散、合并和分立;

(2)专项基金管理规则的制定及修改;

(3)审核和批准办公室提交的年度资助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4)管委会成员变更;

(5)审核审计报告及其他对专项基金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4.管委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抄送各位委员。

5.在紧急突发情况下,不能安排召集管委会的,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讨论及决议。

第二十二条 日常审批流程

由项目经手人负责填写“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请示(报告)专用纸”,并将需要报管委会审批的文件以附件形式附后,报管委会副主任审批,由中国红基会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专项基金审批报备流程报中国红基会核准,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变更和终止

本基金名称、规则修改等重大变更由管委会审议并决定。

除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而被禁止,或经管委会一致同意终止,本基金将依据协议约定而存在。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如年度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没有新的筹款活动和捐赠资金注入,即自然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基会“行者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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