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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管理办法

2010-11-24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成长天使基金”定点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成长天使基金”的实施,充分发挥定点医院在基层医生、校园医生、健康老师培训,科普宣传和患者教育,矮小儿童及小胖威利综合征患者医疗救助等项目实施中的作用,规范对定点医院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院是指经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审核确定,并签订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成长天使基金”定点医院合作协议,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成长天使基金”相关项目提供医疗、培训等服务的医院。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成长天使基金”定点医院按照其协议约定的基金项目冠名。

第二章 定点医院的设

第四条 定点医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成长天使基金”的定点医院须为二级甲等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具有儿科、儿童保健科、儿童内分泌专科、矮小门诊、身高促进门诊、内分泌科、生长发育专科、妇产科中的任一专业科室。

(二)认同红十字运动理念,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支持红十字人道事业。

(三)遵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成长天使基金”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并建立与其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对医疗救助对象具有高度人道责任感。

第五条 申请定点医院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与救助项目相关的医疗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三)“成长天使基金”项目相关科室技术骨干和项目专职管理人员情况简介。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对申请定点资格的医院进行考察,并按照择优的原则进行筛选,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医院条件的医院,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与医院签署定点医院合作协议。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向签署定点协议的医院授发标牌,并对“成长天使基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定点医院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协议到期后,双方有继续合作意愿的可申请续签协议。

第三章 定点医院的职责

第八条  定点医院承担职责如下:

(一)开展基层医师培训,承担当地基层医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开展校园医生、健康教师培训和校园监测干预。

(三)开展健康及相关疾病大众科普教育;

(四)开展矮小儿童和小胖威利综合征患者医疗救助;

(五)开展项目志愿者服务支持。

第四章 定点医院的管理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成长天使基金”定点医院的管理由“成长天使基金”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不定期对定点医院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执行不规范的定点医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违规的定点医院按照协议约定暂停定点医疗服务直至解除协议,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院出现以下情况,暂停合作协议:

(一)未经中国红基会同意,以定点医院名义擅自开展活动的,暂停定点医疗服务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方可恢复;活动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医院自行承担;

(二)未建立基金项目财务专项科目、专款专用的,暂停定点医疗服务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方可恢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解除协议。

出现以下情况,解除合作协议:

(一)以定点医院名义擅自开展商业合作项目的;

(二)占用、挪用或截留救助资助金的;

(三)项目执行中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的。

第十一条 对解除定点医疗合作协议的医院,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将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成长天使基金”负责解释。

第十三  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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