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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规则

2020-05-18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浙商博爱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浙商博爱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与浙商总会共同倡导发起的专项公益基金,其宗旨是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精神,突出“互联网+”理念,为浙商参与人道公益事业搭建平台,助力“健康中国”和“健康丝绸之路”建设,帮助最易受损者获得更好的生命体验。

第二条  本基金鼓励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和参与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使用

第五条  基金来源

(一)浙商总会动员的企业及社会捐赠;

(二)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基金用途

(一)资助开展健康教育、医药研发等项目;

(二)资助开展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防治及互联网医疗等项目;

(三)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资助开展用于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人道服务供给等相关项目;

(四)资助根据捐方、发起方意愿,基金管委会决议通过的、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七条  本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基金宗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使用规定。

第八条  在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向第三方购买服务,需按照中国红基会的相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

第九条  本基金接受的所有捐赠,中国红基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国内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基金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均计入该基金。

第十一条  捐款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本基金的决策机构,由中国红基会和基金发起方、捐赠方共同派员组成,负责基金资助事项规划、资金募集、资源动员、重大款项使用等重大事务的决策。管委会所做各项决议均需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红基会宗旨及章程为前提,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中国红基会为本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对基金行使监管权,以确保筹资和资助管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管委会组织架构

(一)本基金管委会由基金发起方、捐赠方和中国红基会共同派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管委会负责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年度预决算审核、重大资助项目的审批、基金规则的制订和修改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本基金各发起方委派委员及委员在任期内更换委派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合作发起方。

(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基金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决策,联系和服务管委会成员,做好信息统计、项目督导等工作。

第十五条  管委会会议

(一)管委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例行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决策议题提交管委会会议审议。如有需决议的紧急事项,由管委会主任或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例行会议及临时会议均需全体管委会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方能召开。管委会也可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二)管委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及简单多数原则。管委会成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向管委会提交该委员的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三)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1. 基金的解散、合并和分立;

  2. 基金管理规则的制定及修改;

  3. 基金年度资助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4. 基金管委会成员变更;

  5. 其他对专项基金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管委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抄送各位委员。

第十六条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所募集款物总额的10%作为中国红基会和基金会办公室的管理成本,包括执行相关的公益项目管理、运作等费用的支出。其中中国红基会的管理成本不低于5%。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七条  本基金严格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金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资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

(二)合理资助的原则。根据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三)审慎检查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第十九条  批准资助后,受资助的个人和单位均应当与中国红基会就资助事项签订书面文件,约定资助资金的用途,约定成果的归属和使用。

第二十条  资助对象、资助事项和资助金额将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中国红基会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对基金行使监管权,以确保筹资和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依法接受专项审计和社会监督,并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及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费用从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三条 中国红基会实行公开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含影像)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名称、规则修改、基金终止等重大变更由管委会审议并决定。

除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而被禁止,或经管委会一致同意终止,本基金将依据协议约定而存在。

第二十五条  基金如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且一年内未发生募捐或三年内未发生资助活动的,依照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二十六条  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可用于与本基金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基会“浙商博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8年6月27日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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