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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规则

2019-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孙立忠心血管健康公益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及孙立忠(以下简称“发起人”)倡导发起,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的管理下,旨在关注先天性心脏病及心血管相关的罕见病患者救助、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科研发展,推动我国心血管医疗水平的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及使用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2、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1、贫困先心病患者的筛查和救助;

2、贫困罕见病患者的心血管病变手术治疗及救助;

3、心血管健康和医疗技术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4、心血管相关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

5、基金管委会决议通过的、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六条  本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基会将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国内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基金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均计入孙立忠心血管健康公益基金。

第八条  中国红基会按照尊重捐方意愿原则执行项目,捐款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基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可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九条  在本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向第三方购买服务,需按照中国红基会的相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孙立忠心血管健康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本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决策。中国红基会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及制度对基金行使监管权,以确保筹资和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管理委员会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孙立忠共同派员或推荐人员组成,由5至7人组成,设管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至5名。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联络等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提名,管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决定本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

(二)制定和修改本基金管理了规则、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三)安排对本基金进行年度或专项财务审计;

(四)决定管委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

(五)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决定关于本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对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表决权;

(二) 参加本基金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对本基金运作有建议权;

(四)监督、指导本基金办公室的工作;

(五)其他依据本规则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管委会工作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在主任因故不能履职时经主任授权代行主任职责;

(二)管委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因故不能召开现场会议,可召开微信会议、电话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应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能形成会议决议。

(三)管委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授权其代表参加,并说明代表是否具有表决权;如授权代表无表决权的,授权人可书面表达其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四)管委会会议应制作书面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会议纪要,纪要内容要以传真、微信、邮件等形式由参会人员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本基金应使用带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其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本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六条 本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本基金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厉行节俭的原则进行管理,设立本基金独立科目,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公益性。接受社会监督,并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基金年度资助款总额的10%作为项目管理成本,其中6%用于中国红基会运营成本、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4%用于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运营等成本支出。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九条 本基金严格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金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资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

(二)合理资助的原则。根据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三)审慎检查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第二十一条  批准资助后,受资助的个人和单位均应当与中国红基会就资助事项签订书面文件,约定资助资金的用途,约定成果的归属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资助对象、资助事项、资助标准、申请流程和资助金额等信息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将公布在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名称、规则修改、基金终止等重大变更由管委会审议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且一年内未发生募捐或三年内未发生资助活动的;

(四)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发生基金终止情形的,应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报批。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本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可用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本基金认可的宗旨相近的其他公益组织或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本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存档。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定期通过中国红基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及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费用从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实行公开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孙立忠心血管健康公益基金管委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19年10月24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孙立忠心血管健康公益基金管委会会议通过后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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