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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字节跳动医务工作者人道救助基金管理规则(修订版)

2020-07-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捐资贰亿元联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发起设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字节跳动医务工作者人道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规范本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基金致力于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全国医务工作者提供人道救助,以及支持其他符合红十字人道宗旨的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的原则,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本基金的初始资金来源为字节跳动专项捐赠的人民币贰亿元整。

第五条 基金用途

(一)向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而不幸感染的全国医务工作者提供资助;

(二)向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而不幸因公殉职的全国医务工作者家庭提供资助;

(三)用于资助其他经基金管委会通过的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其他情形等。

第六条 本基金接收的所有捐款,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本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全国医务工作者的人道救助,如出现资金不足情况,则由字节跳动决定是否续捐或动员社会力量公开募集。如有结余部分,可由管委会及捐赠方共同商定使用用途。

第八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捐赠人及社会公众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本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管委会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字节跳动、地方红十字会、地方卫健委等有关方面人士共同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

第十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管委会决议,处理本基金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基金管理规则、管委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

(二)审定本基金的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对基金的管理活动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审定本基金的使用方案,确定资助项目和对象;

(四)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决定管委会及办公室的组成人员;

(六)决定关于本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对本基金运作有建议权;

(四)监督、指导本基金办公室的工作;

(五)其他依据本规则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管委会工作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在主任因故不能履职时经主任授权代行主任职责;

(二)管委会年度至少召开2次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如有特别需要,可以召开管委会临时会议或书面材料会签会议,临时会议可采取微信会议、电话会议等远程会议的方式;

(三)管委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授权其代表参加,并说明代表是否具有表决权;如授权代表无表决权的,授权人可书面表达其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四)在符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管委会决议须经过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生效。以书面材料会签形式形成的会议决议,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签署通过即为有效;

(五)管委会会议应制作书面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会议纪要,并由参会委员或其授权代表审阅后签名。远程会议形成的纪要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后发邮件经各位委员确认。

第十四条 本基金应使用带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其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本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为本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对本基金行使指导和监管权,以确保本基金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本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基金的发起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分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本基金的独立科目,统一管理,不得挪用、占用。

    第十八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除与捐赠方有特殊约定的情形外,本基金的年度项目管理成本不超过年度受捐总额的2%。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九条 本基金按照基金宗旨开展资助工作。

第二十条 资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

(二)审慎检查的原则。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三)一次性资助原则。原则上申请救助的每位申请人只安排本基金一次资助,因感染而后又不幸因公殉职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的救助对象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全国医务工作者,包括但不限于感染和因公殉职的医务工作者。

第二十二条 资助标准

  • 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而感染的全国医务工作者,每位医务工作者资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
  • 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而不幸因公殉职的全国医务工作者,每个家庭资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
  • 如遇因特殊情况,经本基金办公室讨论商议后报管委会批准确认资助金额。

第二十三条 申请资料

(一)申请感染的医务工作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字节跳动医务工作者人道救助基金资助申请表》;

(三)感染的医务工作者的医院诊断证明书。

(四)接受医院组织申报。由申报医院统一收集提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名单,中国红基会审核通过后将资助款拨付至医院账户,由申报医院代拨至受助人个人账户,并向中国红基会反馈拨款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助流程:

(一)符合本基金救助对象条件的,可由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等向基金办公室提出救助申请;

(二)接到救助申请后,基金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基金资助标准提出建议,提交管委会决定;

(三)根据管委会审批的资助方案,由中国红基会按照规定从专项基金账户向被救助对象账户拨付救助资金。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的名称、资助范围、终止和撤销等重大变更由管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红基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发生基金终止情形的,应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报批。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中国红基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本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可用于中国红基会和本基金认可的宗旨相近的其他公益组织或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本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中国红基会存档。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本基金实行公开资助,制作并保存相应的文字(含影像)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管委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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