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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则

2019-11-20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招公益基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招公益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联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发起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为规范本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基金是致力于扶贫济困、志愿服务、传播人道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鼓励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和参与活动,共同促进人道公益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使用

      第五条  本基金来源:

      (一)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及下属单位的捐赠;

      (二)认同本基金宗旨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组织开展专项筹款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援助对口扶贫地区;

      (二)用于资助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三)用于资助符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国内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本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各派1人担任;委员4人,由双方各派2人担任。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联络等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提名,管委会通过。

      第十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基金管理规则、管委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

      (二)审定本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三)审定本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确定资助项目和对象;

      (四)安排对本基金进行年度或专项财务审计;

      (五)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决定管委会及办公室组成人员;

      (七)决定本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对本基金运作有建议权;

      (四)监督、指导本基金办公室的工作;

      (五)其他依据本规则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管委会工作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在主任因故不能履职时经主任授权代行主任职责;

      (二)管委会每年度召开2次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如有特别需要,管委会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管委会临时会议或书面材料会签会议,临时会议可采取微信会议、电话会议等远程会议的方式。管委会会议召开前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前5天发出书面通知;

      (三)管委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授权其代表参加,并说明代表是否具有表决权;如授权代表无表决权的,授权人可书面表达其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四)在符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管委会决议须经过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以书面材料会签形式形成的会议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通过即为有效;

      (五)管委会会议应制作书面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会议纪要,并由参会委员或其授权代表审阅后签名。远程会议形成的纪要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后发邮件经各位委员确认。

      第十三条 本基金应使用带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未经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其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本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为本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对本基金行使指导和监管权,以确保本基金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本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本基金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分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本基金独立科目,统一管理,不得挪用、占用。

      第十七条  除与捐方有特殊约定的情形外,本基金的年度项目管理成本不超过年度受捐总额的 10%。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八条  本基金按照基金宗旨和捐赠人意向开展资助工作。

      第十九条  符合本基金资助范畴的项目,由申请资助机构或个人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履行公益项目及捐赠方、合作方合规审查程序,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向管委会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报批。

      第二十条 资助原则

      (一)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

      (二)合理资助的原则。根据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三)审慎检查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第二十一条  资助事项批准后,受助人的个人和单位均应当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就资助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资助资金的用途及资助成果的归属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资助对象、资助事项和资助金额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的名称、资助范围、终止和撤销等重大变更由管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除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被禁止,或经管委会决议终止,本基金将依据《中招公益基金合作协议》约定而存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账面余额低于50万元,且一年内未发生募捐或三年内未发生资助活动的;

      (四)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发生基金终止情形的,应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秘书处报批。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本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可用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本基金认可的宗旨相近的其他公益组织或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本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存档。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本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实行公开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影像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管委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于2018年08月10日经本基金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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